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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农业农村部出台《规划》

2020-03-10 17:51:42

导语:我国农业 “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突出。农业农村部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提出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新型经营主体迎来历史发展机遇。

 

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由农业农村部发布。规划提出了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大工程: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并将从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等多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规划直接关系和间接涉及的农民数量庞大,也就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庞大。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全国家庭农场近60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达到37万个。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超过300万家,而每个新型主体又涉及到众多农民,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何如此强调对新型主体的培育和扶持?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就业和经营状态不断发生变化,“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逐步成长强大起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依旧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

 

从自身发展水平看,基础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部分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服务领域拓展不够。

 

——从外部环境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为此,农业农村部《规划》提出了三大工程,分别对应三大类新型主体。

 

1、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

 

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

 

2、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

 

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以上三大工程蕴含着多方面支持,其中在财政、金融、土地方面尤其突出,新型农业主体的迎来了历史上难得的发展机遇。

 

财政——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

 

金融——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土地——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

 

 

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全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3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 

发展规划(2020—2022年) 

二〇二〇年三月 

 

引 言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增强其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本规划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本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进行了衔接协调,将作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限2020—2022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培育发展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是一项重大战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 

 

这是破解“未来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就业和经营状态不断发生变化, “未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迫切需要。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实现产业兴旺,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吸引人才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积极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乡村全面振兴的产业基础。 

 

这是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的迫切需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大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市场反应灵敏,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采用能力强,具有从事绿色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优势,具有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精神,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动能源泉。 

 

这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迫切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密切关联,是带动小农户的主体力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不断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和带动小农户能力,保护好小农户利益,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

 

二、培育成效初步显现

 

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创新模式,辐射带动小农户,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稳步发展,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快应用,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 

 

整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达到近60万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8.3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是2012年底的3倍多,其中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8万多家。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达到37万个。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总量超过300万家,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62亿亩,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逐步走向多元化,从粮经结合,到种养结合,再到种养加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约是2012年的2.5倍,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近2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农民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全国以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为3.64亿亩,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经营效益。 

 

带动效果越发明显。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类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946.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32.4万元。农民合作社在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基础上,平均为每个成员二次分配1400多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数量达到4630万个(户)。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引领作用持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控,注重产销对接,促进了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据调查,全国返乡下乡“双创”人员已达700多万人,大多领办或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其中80%以上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发展项目,50%以上运用了智慧农业、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 

 

三、短板制约依然突出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虽取得显著成效,但依旧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面临的诸多短板和制约依然突出,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从自身发展水平看,基础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发展区域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部分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服务领域拓展不够。从外部环境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四、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展望未来,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的有利条件不断积蓄。成为重要战略考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政策措施重点倾斜。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凸显。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守住“三农”战略后院,发挥好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必须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高,是未来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和必然趋势,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重要使命,面临重大机遇。 

 

第二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不断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和加强条件建设,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挥其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推动作用,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经营规模、运行模式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建设的主舞台留给广大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重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公共服务、教育培训、扶持激励和监管规范,在撬动资本、激活要素等方面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坚持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规模和数量论英雄,以质量和效益论英雄,注重提升经营者素质,在提高质量和确保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防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一哄而上,防止重数量轻质量。 

 

坚持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和服务能力。立足大国小农和小农户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农情,正确处理扶持小农户发展和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关系,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与小农户能力持续提升相协调。 

 

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围绕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的短板和问题,统筹设计和推进相关扶持政策,又要因地施策,充分认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传统方面的差异,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家庭农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增加,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2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到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工作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部科教司负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主要指标

类  型 

指标名称 

单位 

2018年 

基期值 

2022年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家庭农场 

全国家庭农场数量 

万家 

60 

100 

预期性 

各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万家 

8.3 

10 

预期性 

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覆盖率 

>80 

预期性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5.2 

>5.5 

预期性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亿亩次 

13.84 

18 

预期性 

覆盖小农户数量 

万户 

4100 

8000 

预期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参训率 

≈4.5 

>5 

预期性 

 

指标解释:  

  1.全国家庭农场数量:指按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符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要求,纳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 

  2.各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指根据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审查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数量。 

  3.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覆盖率:指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比例。 

  4.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的耕地面积。 

  6.覆盖小农户数量: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参训率:指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中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理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接受培训的比例。 

 

第三章 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二、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根据本地区劳动力状况、生产力水平、农业区域特色、家庭农场经营类别,依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三、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积极协调在节本增效、绿色生态、改善设施、提高能力等方面探索一套符合家庭农场特点的支持政策,重点推动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通过支持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等方式,引导家庭农场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各地设计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部政策改革司、计财司负责) 

 

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积极开展区域性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创建,根据种养品种等行业特点和不同行业、区域的需求,有序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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